關於學會

理事長 :張文炳

副理事長 :李政毅 程文生

常務理事: 鍾旭光  劉煜明  蕭文  莊維凱 彭國書

理事:曾建福 溫清華 孫奕貞  張君平 吳光榮 陳保全 葉建陽 洪國霖 陳柄世 陳亮緯 

          張簡子騫 施皇仰 劉秉翰 常預德 詹景勛 廖吉弘 沈茂棻 何家銘 許桓榮 林孜群 林韋至

候補理事 :許瑞升 陳端平

秘書長 :陳科維

監事會召集人:黃國光

常務監事: 王茂生  張文介

監事: 賴德欽 張焱焯  林子揚  廖倍顯 郭雨文  黃男安

候補監事 :黃騰毅  邱欣達

顧問: 王棟源、吳啟明、江錫仁、黃彥欽、黃炳憲、吳信忠、黃茂栓、陳致舟、遲玉堃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陳致舟

國際事務委員會:李政毅

學術委員會:程文生

財務委員會:蕭文

會員推廣委員會:蕭光凱

福利委員會:陳保全

公關委員會:莊維凱

醫事審議委員會:劉煜明

法制委員會:溫清華

出版委員會:彭國書

資訊委員會:張簡子騫

財開委員會:鍾旭光

台灣國際植牙醫師學會
組織章程
Ver.1.0 2012.02 初定
Ver.2.0 2014.08.23 修訂
Ver.3.0 2015.08.22 增修

Ver.4.0 2019.10.12 修訂
Ver.5.0 2021.01.08 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國際植牙醫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傳授最先進的植牙再教 育課程,使牙醫師能更好地為病患提供服務,並將牙科知識與技術與國際接軌,提升
台灣牙醫師之醫療水準。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
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為:

1. 支持臨床及基礎研究,並通報會員學術成果。
2. 為會員提供植牙專科醫師資格認證,提升牙醫師在業界的專業地位。
3. 提供植體與牙科相關公司實質地國際性介面,鼓勵支持參與台灣國際植牙專科醫
學會全世界教育活動。
4. 提供會員持續的培訓課程與國際交流機會,以提升會員的職業道德至最高標準為
目標。
5. 鼓勵會員國際之間交流、分享植牙相關經驗,促進國際學術團體的友好關係。
6. 提供現有病人與潛在病人正確及廣泛的諮詢。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一般會員 (二)相關會員 (三)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
其申請資格為:
一、一般會員:凡具有國內、外牙醫師,曾參加經本會認可之口腔植體訓練課程並獲
證書,且從事口腔植體醫療或研究者。
二、相關會員:從事口腔植體相關研究之非牙醫師者。
三、贊助會員:凡在財務或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之團體或個人。
四、名譽會員:凡對口腔植體學或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五、申請時應填其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本會各種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享有:
1. 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及表決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
二、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享有:
1. 發言權。
2. 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
一、本會一般會員及相關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履行本會大會決議案。
2. 繳納會費。
3.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4. 出席本會各種活動。
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履行本會決議案。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除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
退會。退會後復會應重新申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一般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
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
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理事三十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
事兩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
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 理事長指派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
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 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
人,綜理監事會事務,並召開監事會議。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
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
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
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本會辦理登記法人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政府機關公告停止召開會議期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得採全體或部分視訊進
行,視為親自出席。理事、監事之選舉,如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影響,
可採用通信投票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
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
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如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情事影響,理、監事會議得採視訊進行,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無
故不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
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為來源:
一、入會費: $2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2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工作人員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
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
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
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所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停會及復會

第三十四條 會員停會時,已繳之任何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五條 會員因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會辦理停會,停會期間停止一切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但保留其復會權利。

第三十六條 會員未向本會辦理停會者,其所積欠之會費均需繳清後始得重新申請復會。
第三十七條 停會之會員得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復會,並繳納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後恢復其會員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Ver.1.0 2012.02 初定
Ver.2.0 2014.08.23 修訂
Ver.3.0 2015.08.22 增修
Ver.4.0 2019.10.12 修訂
Ver.5.0 2021.01.08 修訂

江錫仁ATD0001林育賢ATD0081呂聖博ATD0161陳可欣ATD0241利采穎ATD0321
王棟源ATD0002蕭智君ATD0082施皇仰ATD0162陳安絹ATD0242許雅嵐ATD0322
黃茂栓ATD0003周功能ATD0083卓以正ATD0163任杏嫦ATD0243周潔ATD0323
吳啟明ATD0004黃永然ATD0084陳清慧ATD0164楊宇平ATD0244林俊傑ATD0324
黃炳憲ATD0005陳建志ATD0085林元敏ATD0165陳育民ATD0245吳宗泰ATD0325
葉泰榮ATD0006翁肇嘉ATD0086蔣碩璋ATD0166黃豊富ATD0246謝秉容ATD0326
邱欣達ATD0007王茂生ATD0087王森淦ATD0167蘇文藝ATD0247蔡世軒ATD0327
余正雄ATD0008郭立豪ATD0088林玉章ATD0168洪若芸ATD0248丁培殷ATD0328
吳信忠ATD0009李建帆ATD0089李佳庠ATD0169居珊珊ATD0249楊宛儒ATD0329
陳致舟ATD0010林子揚ATD0090黃國光ATD0170謝茹璿ATD0250劉妍君ATD0330
李政毅ATD0011許瑞升ATD0091黃似旻ATD0171陳冠宇ATD0251鍾佳宇ATD0331
郭明宗ATD0012彭國書ATD0092周家楷ATD0172郭洵嵐ATD0252李麟徵ATD0332
陳志勳ATD0013董珈甄ATD0093唐瓔庭ATD0173胡振興ATD0253洪子軒ATD0333
黃彥欽ATD0014曾士哲ATD0094吳政輝ATD0174林峻揚ATD0254卓雍傑ATD0334
張采宇ATD0015張百佐ATD0095陳家進ATD0175許家榕ATD0255沈志容ATD0335
黃明燦ATD0016黃倩儀ATD0096李俊鋒ATD0176曹皓崴ATD0256劉庭毓ATD0336
張文炳ATD0017張簡子騫ATD0097王立安ATD0177洪裕盛ATD0257吳依潔ATD0337
郭雨文ATD0018何育杰ATD0098鄭作人ATD0178沈茂棻ATD0258李宛融ATD0338
劉煜明ATD0019張銘津ATD0099邱德惠ATD0179蕭仕弦ATD0259盧建仁ATD0339
黃騰毅ATD0020張志安ATD0100林育永ATD0180朱依婷ATD0260李雨璇ATD0340
蕭光凱ATD0021許家維ATD0101張君平ATD0181蘇聖凱ATD0261張庭婷ATD0341
程文生ATD0022陳俊全ATD0102廖連宏ATD0182吳冠儒ATD0262葉蘄ATD0342
吳和達ATD0023陳呈熊ATD0103何彥德ATD0183陳翰韋ATD0263曾柏蒼ATD0343
張焱焯ATD0024洪國霖ATD0104陳科維ATD0184張一森ATD0264吳政道ATD0344
遲玉堃ATD0025楊佳達ATD0105顏章伊ATD0185林育德ATD0265許昭舜ATD0345
周彥儒ATD0026吳宸豪ATD0106章成榕ATD0186陳芷翎ATD0266藍欣ATD0346
張文介ATD0027巫冠誼ATD0107葉佳凌ATD0187許源哲ATD0267林理堂ATD0347
徐世勳ATD0028林昌賢ATD0108劉永德ATD0188宋品杰ATD0268羅子翔ATD0348
俞肇珩ATD0029蘇英文ATD0109陳瑞山ATD0189郭懿霆ATD0269俞瑞成ATD0349
吳清芬ATD0030鄭有翔ATD0110侯冠宇ATD0190羅志平ATD0270廖吉弘ATD0350
李文煜ATD0031沈憲徽ATD0111陳彥廷ATD0191周怡安ATD0271趙庭卉ATD0351
陳亮緯ATD0032陳柄世ATD0112周全ATD0192簡又傑ATD0272黃筑楓ATD0352
薛馥齡ATD0033張文山ATD0113陳怡睿ATD0193賴宏傑ATD0273  
曾榮章ATD0034張儒豐ATD0114蔡岳璋ATD0194張真豪ATD0274  
洪紹紘ATD0035詹景勛ATD0115鄭傑元ATD0195陳彥璋ATD0275  
高坤錫ATD0036于長鑫ATD0116賴清河ATD0196徐逸竹ATD0276  
陳保全ATD0037吳大維ATD0117黃上銘ATD0197林孜群ATD0277  
鍾旭光ATD0038張少華ATD0118潘珮瑜ATD0198李文誠ATD0278  
莊維凱ATD0039賴柏廷ATD0119廖哲瑜ATD0199李佳勳ATD0279  
余兆樑ATD0040胡致遠ATD0120趙文豪ATD0200余玉英ATD0280  
邱茂庭ATD0041吳俊祥ATD0121林穎賢ATD0201侯金足ATD0281  
黃柏棋ATD0042陳炫霖ATD0122周志忠ATD0202張文伯ATD0282  
伍芝瑩ATD0043林仕哲ATD0123陳文鴻ATD0203王永芹ATD0283  
江耀文ATD0044黃敬輝ATD0124張哲綸ATD0204陳宥任ATD0284  
張菁芸ATD0045鍾昆宏ATD0125邱艦鞍ATD0205張詠崴ATD0285  
葉建陽ATD0046王俊傑ATD0126周宏昌ATD0206呂俊興ATD0286  
林維讓ATD0047洪彬凱ATD0127黃偉德ATD0207陳昱圻ATD0287  
林培堯ATD0048莊培欣ATD0128鄒秋霞ATD0208魏祥禮ATD0288  
李倍瑜ATD0049楊凱勳ATD0129温清華ATD0209趙家珩ATD0289  
潘韋名ATD0050陳奎帆ATD0130張箭球ATD0210蔡和穎ATD0290  
謝佳凌ATD0051蕭文ATD0131謝曾安ATD0211黃吉民ATD0291  
周宏曉ATD0052林青瞱ATD0132柳堯元ATD0212蔡東昇ATD0292  
楊文甫ATD0053簡光逸ATD0133劉家齊(台中)ATD0213林韋至ATD0292  
許榮洲ATD0054賴德欽ATD0134許義榮ATD0214李子季ATD0293  
黃彥叡ATD0055孫奕貞ATD0135黃靖中ATD0215廖朝民ATD0295  
江秀玲ATD0056呂名峯ATD0136陳思婷ATD0216謝宜勳ATD0296  
宋洺樺ATD0057李冠明ATD0137劉鎮宇ATD0217俞德志ATD0297  
余炘遠ATD0058林俊良ATD0138曾信予ATD0218方泓翔ATD0298  
吳修慧ATD0059廖倍顯ATD0139吳智峰ATD0219李宛螢ATD0299  
江品宣ATD0060郭明融ATD0140陳端平ATD0220曾鈺婷ATD0300  
邱瑞麒ATD0061李柄輝ATD0141吳佳潓ATD0221劉立晴ATD0301  
黃威銘ATD0062劉哲宇ATD0142黃建文ATD0222林晉乾ATD0302  
劉秉翰ATD0063陳雍ATD0143劉俊言ATD0223劉仁傑ATD0303  
王偉樺ATD0064沈詩雅ATD0144曾建福ATD0224林芳槿ATD0304  
黃男安ATD0065許朝雄ATD0145劉興成ATD0225趙子睿ATD0305  
黃之雄ATD0066蕭仲淵ATD0146常預德ATD0226林秉叡ATD0306  
陳柏青ATD0067莊惟然ATD0147邱伯濤ATD0227王晴柔ATD0308  
李昆縉ATD0068林岳賢ATD0148何家銘ATD0228林婉婷ATD0309  
吳家佑ATD0069黃皇ATD0149蕭凱文ATD0229劉閔結ATD0307  
唐櫻翠ATD0070王宗民ATD0150卓秀峰ATD0230陳竹茂ATD0310  
胡韻生ATD0071陳朝元ATD0151張衍能ATD0231陳冠達ATD0311  
許鴻騰ATD0072賴榮斌ATD0152陳黎鳴ATD0232吳佩珊ATD0312  
彭志親ATD0073劉東翰ATD0153張根誠ATD0233曾芳儀ATD0313  
梁奇ATD0074陳開盛ATD0154林怡君ATD0234黃顗瑄ATD0314  
吳光榮ATD0075戴伊淇ATD0155李雅玲ATD0235何承翰ATD0315  
施美妮ATD0076李存恩ATD0156黃純偉ATD0236陳勁竹ATD0316  
魏主正ATD0077梁任宏ATD0157盧祉英ATD0237蕭巧涵ATD0317  
潘雅萍ATD0078陳世剛ATD0158周怡江ATD0238陳胤辰ATD0318  
許桓榮ATD0079李志偉ATD0159林俊銘ATD0239郭宇明ATD0319  
陳柏靜ATD0080林長宏ATD0160陳明飛ATD0240簡欣儀ATD0320  

台灣國際植牙醫師學會 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台灣國際植牙醫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植牙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
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科醫師甄審資格 及研究醫師甄審資格

牙醫師須為本會一般會員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凡符合第 1 款資格者得申請專科醫師筆試甄審,待筆試通過後得以申請口試甄審。
符合第
2 款資格者,得於書面審查通過後申請口試甄審。符合第 3、 4 款資格者,得於書
面審查通過後換發專科醫師證書。


第一款 需具備本會一般會員滿四年,於申請前至少參加一次本會會員大會暨學術
             研討會或當年度學術研討會至少三次( 一年內)。
第二款 於本會認可之國內外植牙專科訓練機構,接受完整之植牙專科訓練二年,且具備
             該機構核發之訓練通過證明者,或在國內外植牙相關各系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植牙專科醫師證書者並於申請前至少參加一次本會會員大會暨學術研討會。
第三款 曾任國內區域級(含)以上之人工植牙科、口腔顎面外科、 贗復外科、牙周病科
             或一般牙科擔任主治醫師滿兩年以上或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講師職務滿兩年
             以上,且實際從事牙科植牙工作者,並提出相關佐證文件。並於申請前至少參
             加一次本會會員大會暨學術研討會。
第四款 領有本會認可之國內外相關專科學會醫師證書, 並於申請前至少參加本會年會
             一次,經本會專審會審查通過者。 並於申請前至少參加一次本會會員大會暨學
             術研討會。
           

※社團法人台灣植牙聯盟醫學會、台灣牙醫植體醫學會、台灣植牙醫學 會、中 華民國口腔植體學會、

中華民國植牙醫學會、台北市牙 科植體學學會、中華民 國膺復牙科學會、臺灣牙周病醫學會、

中華民國(台灣)口腔顎面外科學會,或 其他國內外相關植牙學會經專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第二條 專科醫師甄審作業


第一款 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日期、報名方
             式等依簡章內容為主,簡章由專審委員會公告之。
第二款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之書面文件資料為主,以通訊或親自報名
             方式為之, 通訊報名者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繳交書面審查資料申請專科醫師認證,資料一經送審,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還。

第三款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兩部分:
                   第一項 符合第一條第一款資格之一般會員得申請筆試,筆試及口試
                                均及格者為通過; 筆試通過者,得送書面審查資料申請口試;書
                                面審查通過者,得參加口試。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通過。筆試
                                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
                                三年,於下次補行該項考試。 三年內未取得專科醫師甄審及格者,
                                應重新報名參加甄試。
                  第二項  符合第一條第二款資格之一般會員得送書面審查資料申請口
                                試,書面審查通過者,得參加口試。
                  第三項 符合第二條第三、四款資格之一般會員,得經由資格審查免
                               試發給本會植牙專科醫師證書。
第四款 筆試以選擇題為主,得以中英文命題(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
            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二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與植牙有關之各
            基礎及臨床學科。

第五款 申請資料:


第一項 書面
本會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牙醫師證書
甄審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報名簡章所訂之病例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項甄審費用
甄審費用新台幣$ 5,000 元整(含筆試$ 2,000 及口試$ 3,000 費用)
費用以匯款方式匯入學會帳戶,匯款證明連同書面資料一同繳交
英文版證書,費用另計
第三項 其他附件
最近一年內二吋照片兩張

第三條 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認定


第一款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平均分數達七十分為及格。
第二款 甄審考試通過及免試換證者,繳交新台幣 6,000 證書費,依
             規定頒發專科醫師證書。

第三款 專科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得申請換證展延。
第四款 專科醫師資格認定結果,將由本會通知。


第四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


第一款 對本學會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有異議者,得以申請複查。
第二款 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收到成績單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複
             查理由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款 申請複查限以本人申請一次為限。
第四款 收到複查成績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如欲特殊原因
            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者。
第五款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以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複印
             或閱覽試卷,亦不得要求提供閲巻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五條 專科醫師資格證書換證辦法


第一款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換發證書),應於專科醫
             師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本會主協辦之學術活動,累計積分達 120
             學分以上,始得申請展延。
                 第一項 參加本會年會學術活動,至少 80 學分以上。
                 第二項 參加本學會認可之國際組織之研討會,每小時 1 學分。
                 第三項 參加本學會協辦之學術活動、國內外公會、學會及其他學術
                              單位舉辦之植牙相關課程活動,每小時 0.5 學分。
                第四項 Poster 發表於本學會年會活動,每篇可得 5 學分, Poster 獲
                             獎,該篇另加 5 學分。
                第五項 參加衛生福利部認可之醫學倫理、醫療相關法規及醫療品質
                            等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 1 學分。
第二款 申請本會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備妥以下文件,
             使之申請。


第一項 書面
申請書
符合前款所訂之展延條件證明文件
其他有利相關佐證文件
第二項 換證費用
專科資格證書換證費用新台幣$ 6,000 元整
費用以匯款方式匯入學會帳戶,匯款證明連同書面一併繳交
英文版證書費用另計
第三項 其他附件
最近一年內二吋照片兩張


第六條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本會成立之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審會


第一款 專科醫師專審業務獨立於理事會外,以確保專審品質。
第二款 專審會設專審委員五至七人,現主任委員由理事會推派產生,
             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委員由主委推派。此款自委員會成立後施行
             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廢止。由第三款之辦法實行。
第三款 專審委員由本會專科醫師互相推舉產生,理事長為當然委員,
             委員人數九到十一位。主任委員由專審委員互相推舉產生, 核備
             理事會。
第四款 口試委員由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聘任之。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另訂之。
第八條 本甄審辦法業經理事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現任理事長 翁肇嘉

  本會的創立宗旨為接軌國際最先進的牙科技術及知識以提供會員持續參與培訓及進修課程的機會,並鼓勵會員醫師多多參與國內及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分享植牙相關經驗與並與國內外相關團體建立友好關係。
  學會更鼓勵會員醫師致力臨床及基礎研究,並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常交流做經驗分享。同時本會也為會員醫師提供植牙專科資格認證的機會,提升植牙專業技術,並提供民眾更好的醫療服務。

理事長 翁肇嘉

 

學會的理念

  傳授最先進的植牙再教育課程,使牙醫師能更好地為病患提供服務,並將牙科知識與技術與國際接軌,提升台灣牙醫師之醫療水準。